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
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

都市更新之監督與管理

都市更新之監督與管理

都市更新過程中...

一、問:都市更新過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為何?

答:都市更新案的過程從整合地主、辦理公聽會、計畫內容審議、計畫發布實施、建物施工到產權移轉等各階段等,在此過程中政府扮演著政策宣導、法令解答、實務研討、教育訓練之角色,在審議中亦秉持公平、公 正、公開原則審理案件,計畫發布實施後,接續之監督與管理程序,得以隨時管控計畫實施情形與進度,確保計畫之執行。因此政府不僅對於都市更新發展方向制訂指導性原則,更對民間申請案從旁給予協助,希冀未來都市能有完善之生活環境品質。

二、問:都市更新對於更新事業執行如何保障?

答:一般來說民眾最怕更新案執行到一半時,實施者因故退出,導致社區重建目標無法實現,都市更新條例為此設置有監督、檢查、監管及代管機制,以確保民眾之權益。以下分述之:

  • 監督及檢查: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暨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,可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執行進度,且每六個月實施者對於更新案執行情形應提出詳細報告,以利管控。
  • 限期改善:主管機關檢查後如有違反擅自變更章程(變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)、業務廢弛、事業及財務計畫有嚴重缺失等事項者,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6 條規定,可要求實施者於期限內提出改善。
  • 監管或代管: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無效者,主管機關可指派適當之機關或人員,依個案情形,適時監管或代管。
  • 接管:實施者如不遵從限期改善、監管、代管等命令時,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,強制接管,以利處理後續更新執行事宜。

更新案能成行除了計畫發布實施後受政府監督之機制外,亦可於事前加以預先防範,例如選擇優質之實施者,考量其市場評價、財務與執行能力;施工營建辦理信託,由信託單位控管營建資金及施工進度,降低及避免營建風險。

三、問: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,後續還有什麼程序要辦理?

答: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,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辦理發放補償金、建物補償費、建照及使照申請及產權移轉等事項,實施者除須定期提報計畫執行情形外,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,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 告,送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如實施者為自組更新團體者,更新團體之解散,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 35 條第 2 項之規定,清算完結後,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、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 籍及報告報請當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備查。

四、問: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有時間限制嗎?

答: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規定,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,應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,如逾期未報核者,主管機關得撤銷 其更新核准。但實施者整合地主如尚須時間或有其他正當之理由,可申請展期,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,並以二次為限。因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遲遲未能取得同意門檻比例,且於期限內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本府核可者,本府得撤銷該更新核准,並建議申請人或實施者重新檢討更新單元範圍 及其推動可行性重提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。